首页 /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渔业航标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条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专业单位设置、变更专用航标的指导和监督,并及时将专用航标的设置和变更情况报省级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备案。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