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专业单位设置、变更专用航标的指导和监督,并及时将专用航标的设置和变更情况报省级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备案。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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