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开设洗染店、水洗厂应在安全、卫生、环保、节水、节能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标准要求。 新建或改建、扩建洗染店应当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 逐步淘汰开启式干洗机。现有洗染店使用开启式干洗机的,必须进行改装,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强制回收干洗溶剂;使用开启式石油衍生溶剂干洗机和烘干机的,还须配备防火、防爆的安全装置。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开设洗染店、水洗厂应在安全、卫生、环保、节水、节能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标准要求。 新建或改建、扩建洗染店应当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 逐步淘汰开启式干洗机。现有洗染店使用开启式干洗机的,必须进行改装,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强制回收干洗溶剂;使用开启式石油衍生溶剂干洗机和烘干机的,还须配备防火、防爆的安全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