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 / 第九条独立法条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九条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登记,取得法定的船舶登记证书。不符合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中强制性要求、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应当不予登记。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