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内河运输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应当接受交通运输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交有关证书、资料或者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弄虚作假。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