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对已经投入营运的水泥质船舶、木质船舶、挂桨机船舶实行限期淘汰制度,具体时间、航区另行公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交通运输部明文规定已经淘汰的水泥质船舶、木质船舶、挂桨机船舶从事内河运输。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