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内河运输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水泥质船舶、木质船舶和挂桨机船舶申请定期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内河运输。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