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对不符合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中的强制性要求的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航道管理机构应当不予办理通过船闸、升船机等通航设施的手续,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加强对船舶的现场监管。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