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对不符合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中的强制性要求的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航道管理机构应当不予办理通过船闸、升船机等通航设施的手续,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加强对船舶的现场监管。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