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条对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应当改建而未改建的内河运输船舶,其《船舶营业运输证》的配发机关应当对其配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予以收回。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