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对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应当改建而未改建的内河运输船舶,其《船舶营业运输证》的配发机关应当对其配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予以收回。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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