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八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服务,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服务内容和使用规则。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