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信息产业部制定的技术标准建设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系统,关闭电子邮件服务器匿名转发功能,并加强电子邮件服务系统的安全管理,发现网络安全漏洞后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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