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予以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