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