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未履行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义务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