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未履行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义务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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