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以及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和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是指设置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器,为互联网用户发送、接收互联网电子邮件提供条件的行为。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