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开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