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提供者,应当积极配合国家有关机关和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开展调查工作。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