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提供者应当受理用户对互联网电子邮件的举报,并为用户提供便捷的举报方式。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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