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提供者应当受理用户对互联网电子邮件的举报,并为用户提供便捷的举报方式。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