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章 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与签发第八条签证机构根据第七条第一款前四项的规定对申请人及其申报产品、原产地申报人员相关信息、原产地标记等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向申请人发放《原产地证书申请企业备案证》。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