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与签发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于货物出运前向申请人所在地、货物生产地或者出境口岸的签证机构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签证。申请人在初次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时,向所在地签证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制真实准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申请企业备案表》; (二)《原产地证书申报员授权书》及申报人员相关信息; (三)原产地标记样式;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申请书; (五)按规定填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 (六)出口货物商业发票; (七)申请签证的货物属于异地生产的,应当提交货源地签证机构出具的异地货物原产地调查结果; (八)对含有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或者签证机构需核实原产地真实性的货物,申请人应当提交《产品成本明细单》。 以电子方式申请原产地证书的,还应当提交《原产地证书电子签证申请表》和《原产地证书电子签证保证书》。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