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海关总署和签证机构对涉及生命和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国家安全等质量安全要求的产品,应当加强原产地签证管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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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