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海关总署和签证机构对涉及生命和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国家安全等质量安全要求的产品,应当加强原产地签证管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