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有关出口货物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发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