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有关出口货物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发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