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