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签发原产地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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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