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反倾销、反补贴、反欺诈、原产地标记等需要出具原产地证书的,由海关按照本办法执行。 其他需要出具原产地证书的,或者需要在与原产地证书有关的贸易单证上盖章确认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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