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向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是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