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签证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报批评、取消签证资格或者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签证;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证; (三)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签证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报批评、取消签证资格或者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签证;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证; (三)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