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签证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报批评、取消签证资格或者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签证;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证; (三)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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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