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原产地证书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骗取原产地证书的,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但货值金额低于5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由海关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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