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盗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作为海关放行凭证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的,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但货值金额低于5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由海关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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