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物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