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海关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海关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