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海关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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