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关予以行政处罚。 贸促会系统在签证过程中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移交当地海关予以处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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