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关予以行政处罚。 贸促会系统在签证过程中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移交当地海关予以处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