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海关总署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原产地证书签证统计规范、确定统计项目。 签证机构负责本机构原产地证书的签证统计。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负责汇总贸促会系统的签证统计数据。 各直属海关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定期向海关总署以电子数据方式报送签证统计数据。每年7月20日前报送上半年签证统计数据,次年1月2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签证统计数据。 海关总署负责统一汇总各签证机构的签证统计数据,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