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签证机构可以根据签证要求对申请人和签证产品进行核查。核查不合格的,签证机构应当责令整改或者注销备案。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