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海关总署对原产地证书的签证工作实施管理。 主管海关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按照分工负责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 海关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以下统称签证机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海关总署对原产地证书的签证工作实施管理。 主管海关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按照分工负责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 海关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以下统称签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