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建立签证产品相关档案。 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来源、生产加工、成品出货等单据和记录档案。 前两款规定的档案应当至少保存3年。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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