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应当建立签证产品相关档案。 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来源、生产加工、成品出货等单据和记录档案。 前两款规定的档案应当至少保存3年。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