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原产地签证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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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