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原产地调查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实施管理。 出口货物及其包装上标有原产地标记的,其原产地标记所标明的原产地应当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所确定的原产地相一致。 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标记标明的原产地与真实原产地不一致的,海关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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