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原产地调查
第二十六条
应进口国家(地区)有关机构的请求,签证机构应当对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情况进行核查,并在收到查询函后3个月内将核查情况反馈进口国家(地区)有关机构。 被调查人应当配合调查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原产地调查
应进口国家(地区)有关机构的请求,签证机构应当对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情况进行核查,并在收到查询函后3个月内将核查情况反馈进口国家(地区)有关机构。 被调查人应当配合调查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