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原产地调查

第二十六条

应进口国家(地区)有关机构的请求,签证机构应当对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情况进行核查,并在收到查询函后3个月内将核查情况反馈进口国家(地区)有关机构。 被调查人应当配合调查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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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