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与签发

第二十四条

进口方要求在商业发票及其他单证、货物包装上对货物原产地作声明的,对于完全原产的货物,申请人可以直接声明;对于含有非原产成分的货物,申请人必须向签证机构申领原产地证书后方可作原产地声明。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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