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与签发
第二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在货物出运后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 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除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补发原产地证书申请书; (二)申请补发证书原因的书面说明; (三)货物的提单等货运单据。 签证机构应当在原产地证书的签证机构专用栏内加注“补发”字样。 对于退运货物或无法核实原产地的货物,签证机构不予补发原产地证书。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