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与签发

第二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在货物出运后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 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除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补发原产地证书申请书; (二)申请补发证书原因的书面说明; (三)货物的提单等货运单据。 签证机构应当在原产地证书的签证机构专用栏内加注“补发”字样。 对于退运货物或无法核实原产地的货物,签证机构不予补发原产地证书。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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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