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章 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与签发第二十一条已签发的证书正本遗失或者毁损,申请人可以在证书有效期内向签证机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更改/重发申请书》,申请重发证书。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