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与签发

第二十一条

已签发的证书正本遗失或者毁损,申请人可以在证书有效期内向签证机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更改/重发申请书》,申请重发证书。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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