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原产地证书)是指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中为确定出口货物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签发的书面证明文件。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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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