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与签发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申请人采用电子方式申办原产地证书。 申请人采用电子方式申报应当使用经统一评测合格的电子申报软件,并保证电子数据真实、准确。 签证机构在收到电子数据后,应当及时审核、签发原产地证书。 电子申报软件商应当确保电子申报软件的质量,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与签发
国家鼓励申请人采用电子方式申办原产地证书。 申请人采用电子方式申报应当使用经统一评测合格的电子申报软件,并保证电子数据真实、准确。 签证机构在收到电子数据后,应当及时审核、签发原产地证书。 电子申报软件商应当确保电子申报软件的质量,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