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与签发

第十五条

申请原产地证书的货物及其内、外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出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制造、生产的字样或者标记。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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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