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与签发

第十四条

签证机构可以对申请人申报的产品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生产设备、加工工序、原料及零部件的产地来源、制成品及其说明书和内外包装等,填写《原产地调查记录》。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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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