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与签发第十四条签证机构可以对申请人申报的产品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生产设备、加工工序、原料及零部件的产地来源、制成品及其说明书和内外包装等,填写《原产地调查记录》。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