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与签发
第十三条
签证机构接到原产地证书签证申请后,签证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与签发
签证机构接到原产地证书签证申请后,签证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