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与签发

第十三条

签证机构接到原产地证书签证申请后,签证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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