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与签发第十二条申请签证的货物属于异地生产的,申请人应当向货源地签证机构申请出具货物原产地调查结果。签证机构需要进一步核查的,货源地签证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