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与签发

第十一条

进口方要求出具官方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人应当向海关申请办理;未明确要求的,申请人可以向海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者其地方分会申请办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