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与签发第十一条进口方要求出具官方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人应当向海关申请办理;未明确要求的,申请人可以向海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者其地方分会申请办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