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与签发第十条申请人取得《原产地证书申请企业备案证》再次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时,可免予提供第七条第一款前四项的材料。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