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内部控制活动

第二十二条

理财公司应当建立异常交易监测制度,有效识别以下异常交易行为:

(一)大额申报、连续申报、频繁申报或者频繁撤销申报;

(二)短期内大额频繁交易;

(三)虚假申报或者虚假交易;

(四)偏离公允价格的申报或者交易;

(五)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

(六)交易市场或者托管机构提示的异常交易;

(七)投资于禁止或者限制的投资对象和行业;

(八)与禁止或者受限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九)与理财产品投资策略不符的交易;

(十)超出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投资范围的交易;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涉嫌异常交易行为。

理财公司应当及时对发现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分析说明,留存书面记录;没有合理说明的,应当立即取消或者终止交易,并采取应对措施。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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